時間:2018/1/26 18:22:26 來源:FT中文網
1月18日,中國公安部網站宣布,貴州遵義公安機關成功破獲一起特大制販假冒名家書畫作品案,摧毀張某、鄭某蔚、汪某等人制販假冒齊白石、李可染等名家作品的3個犯罪網絡,抓獲犯罪嫌疑人24名,扣押字畫1165幅,查獲一批偽造的印章及各類用于制作假鑒定證書的工具,查扣涉案資金2600余萬元。此事再度引發(fā)業(yè)內對于《拍賣法》第61條的爭論。
中國《拍賣法》第61條第二款規(guī)定,“拍賣人、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真?zhèn)位蛘咂焚|的,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?!币虼?,只要拍賣行事先聲明對拍賣品的真?zhèn)位蚱焚|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,即使買家拍到贗品,拍賣行也無需承擔法律責任。
拍賣“不保真”,有著其行業(yè)的特殊背景。事實上,即使是最權威的專家,其對于藝術品真假的判定,也會產生質疑,因而在《拍賣法》中對于拍品不保真的條款,也是參考了中國古玩業(yè)的現狀。但是這種不保真的前提是拍賣行不知情的情況下,然而從此次公安部破獲的大案中,造假者與一些拍賣行串通一氣,在明明知道是偽造書畫的情況下,依然公然拍賣,欺騙收藏者。
從此次中國警方查證的資料來看,犯罪嫌疑人汪某多年來通過字畫商董某輝、某拍賣公司董事長曹某東等15人在多地23家拍賣公司拍賣仿作,成交額達6000余萬元。據汪某供述,其非法獲利2192萬元,其余分利給送拍人員,這無疑顯示出《拍賣法》第61條第二款已經到了被濫用的地步。
事實上,這兩年對于要修改《拍賣法》的意見層出不窮,特別是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,紛紛建言要完善拍賣法,建議《拍賣法》第61條第二款規(guī)定修改為“拍賣人、委托人在拍賣前不知道拍賣標的真?zhèn)位蛘咂焚|的,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”。但拍賣人、委托人在拍賣前知道并故意隱瞞真?zhèn)位蚱焚|瑕疵的,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,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。
2016年6月5日,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(fā)布了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司法解釋,其中又有了新的變化,即合同約定減輕或者免除出賣人對標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,但出賣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,不告知買受人標的物瑕疵的,那么當出賣人主張依約減輕或者免除瑕疵擔保責任的,人民法院將不予支持。
此外,從造假、鑒定到流通,這樣的“假畫制造工廠”背后有著很大的利益聯盟,造假者、部分鑒定人員、字畫商人與拍賣商都參與其中,特別是此次2013年12月,一幅作者標明為“李可染”的字畫,在北京某拍賣公司拍出5000多萬元的高價。拍賣網站上關于此字畫的說明中提到兩個關鍵點:1,經李可染親屬認定為真跡;2,附2009年李可染親屬與作品合影。畫家家屬參與到整個贗品產業(yè)鏈之中,更讓收藏者真假難辨。
2010年6月,北京一家拍賣行在春拍中以7280萬元人民幣的天價,成功拍出一幅名為《人體-蔣碧薇女士》的油畫,注明是中國近現代藝術大師徐悲鴻的真作,而且有徐悲鴻親屬的合影,但是之后卻被業(yè)內鑒定為一件低級仿品。
事實上,拍賣公司利用拍賣法中“不擔保真?zhèn)巍钡葪l款,讓一些拍賣會成為了銷售假畫、假藝術品的平臺,這已經成為引發(fā)書畫市場亂象的根源,更為重要的是,從1997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《拍賣法》,經過了20多年之后,是否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,特別是此次中國公安部破獲的造假大案,或將成為一根導火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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